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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

时间:2019-01-11 11:48:30 | 分类:2019-01-11 11:48:30 | 热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通过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军民技术、产品、资本和人才等方面的融合,实现军民资源共享、有机互动、有效转化,切实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实现突破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主要包括:获得资质许可、在科技创新方面有贡献的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落户我区的军民融合平台项目、产业化项目、团队;从事军民融合工作的人才;军民融合设计服务企业及提供军民融合服务的有关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军民融合企业(单位)是指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注册地、经营地和纳税地都在我区,承担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维修、技术服务,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有可持续发展后劲的经济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依法出资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企业;

(二)直接承接军方采购合同,为军方提供整机产品、原材料、零部件或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军队维修保障企业和院所、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单位;

(四)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设备的单位;

(五)承担军工任务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六)纳入国家或省的《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单位);

(七)从事面向智能装备制造、智能穿戴装备、生物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新能源等军民融合前沿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军民融合项目是指能够体现军民融合内容,在我区实施落地的军民联合共建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研发、生产的各类项目,含科研平台建设、生产能力建设等项目,包括“军转民”和“民参军”新建生产项目和技术提升改进等项目;

(二)各类研发共建类项目,包括军民合作共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类技术转化中心、孵化器、实验室、检验检测平台等;

(三)基础设施军民融合项目,能够为部队提供作战作训保障、生产生活保障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领域的项目;

(四)包含但不限于智能装备制造、智能穿戴设备、生物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新能源等军民融合前沿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参照《佛山市顺德区主题产业园认定及扶持实施办法》(顺经发〔2017〕173 号)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并且园区已确定的主要发展产业为军民融合产业。

 

第六条 未满足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认定标准,但确属对我区军民融合产业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项目和主题产业园,由顺德区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议讨论,以相关会议纪要确认结果为准。

 

 

第二章 提升“参军”能力扶持

 
 
 

第七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申请军品市场准入许可。对新取得或复评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 给予每个资质一次性 20 万元的补贴

 

第八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积极探索军民两用技术的科技创新领域,提高“参军”产品科技含量,对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企业进行一次性补贴,获得该荣誉的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单个奖项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相应补贴

 

第九条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起草军用产品技术标准编制。对民营企业参与起草军用产品和技术的标准编制工作,或编制的民用标准升格为国家军用标准的(系列技术标准按照一项技术标准认定),按每项标准 20 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条 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参与承担武器装备预研、承制任务和军品配套项目研发任务,以研发合同签订或装备部通知函为准,对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任务的,按其研发费用合同总额的 50%给予配套经费补助, 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章 企业(项目)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军工集团在我区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在我区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军民融合项目。对落户我区的军民融合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包括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下同)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或土地交付确认书签发之日起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其当年在顺德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经认定的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500 元/平方米,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 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 50%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据实核算,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 10000 平方米,且核算标准可以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可以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相关责任部门对符合前述投资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的项目建设目标、场地面积和补贴时间要求、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相关责任部门将按投资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所建项目属于军民融合项目的,进行区内工业用地公开交易时,经区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联审小组审核,如达到基准分数线,则项目的《顺德区工业投资项目(仓储除外)用地评审表》的附加分值部分相应增加 3 分。

 
 

第四章 主题产业园扶持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顺德区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的,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已引入军民融合主题产业面积占已租(售)面积的50%以上;

(二)产业园引入军民融合主题产业项目须达 5 个以上,且每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3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园区,已租(售) 军民融合主题的招商载体面积达到园区招商载体总面积的50%以上的,在前述补贴之外,再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在引入主题产业项目 5 个之后,在认定有效期内,每增加引进一个实缴注册资本 3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军民融合主题项目,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增加引进一个实缴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七条 对于自行建设开发及招商的军民融合主题产业园的开发企业,企业自持产业园载体面积占产业园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 50%,且已引入军民融合项目数量占总入园项目数比例超过70%或已引入军民融合项目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 50% 的,在竣工验收以后,对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贴,可以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补贴,每个主题产业园每年获得的总额上限为 300 万元。

 
 

第五章 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扶持

 
 
 

第十九条 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管理办法》(顺府发〔2018〕11 号)认定为顺德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军民融合创新创业团队,按照该办法享受相应的办公及研发场地租金补贴、研发资助、担保贷款补贴、贷款贴息、创业投资配套、上级配套等扶持。

 

第二十条 对区内军民融合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或从事军民融合工作的创新创业团队在我区新注册企业申报“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进入答辩评审的团队经专家组审核,在《顺德区引进创新创业团队评审表(评审专家填写)》的附加分值部分相应增加 3 分。

 
 

第六章 金融服务扶持

 
 
 

第二十一条 军民融合基金扶持。设立总规模为 100 亿元的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领市场化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顺德区在关键节点上需扶持的军民融合产业相关领域的投入,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基金主要集中投资于智能装备制造、智能穿戴装备、生物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同时,通过基金汇聚一批重点投资于顺德区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社会投资机构,推动创新资源集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第二十二条 军民融合平台支持。通过市、区两级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30 亿元的军民融合专业化的区属国资公司,以军民融合项目招商引资、产业培育为核心,以军民融合专业园区开发运营、军民融合产业投资服务为两翼打造我区军民融合创新发展的引擎。通过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方式鼓励区内企业“参军”到智能装备制造、智能穿戴装备、生物智能制造、新 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中。

 
 

第七章 人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全面落实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 着力引进军用或军民两用前沿技术或产品研发专家、军事领域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安居、薪酬补贴、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我区民企从事军用技术产品的研发、管理、技术的人员等纳入我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可根据《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顺民社发〔2016〕198号),申请评定为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经评审通过的,按该办法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未能满足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但在军民融合领域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属军民融合产业或项目发展的关键人员,经顺德区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参照《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顺民社发〔2016〕198 号),享受相应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八章 配套服务扶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设计企业与军工企业融合式发展,在技术革新、新材料运用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服务对接,对设计企业参与的创新设计研发项目进行扶持。在申报之日前一年内和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并且申报时已经完成的,按照设计合同总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可以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我区举办全国性的军民融合产业论坛与产业对接会,使军民融合领域机构、专家、人员等与我区企业进行充分交流,协助企业寻找业务合作或技术转移承接方式,给予经批准的活动一次性 10 万元的活动组织补贴。

 

第二十八条 支持我区有能力、有条件的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建立军民融合技术委员会,打通军用与民用的技术阻滞,进行军用科技成果研发、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突破和产业化、研究军民融合共性技术及其可行性,探索军民技术创新方式方法,给予军民融合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方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

 
 

第九章 项目申报、评审、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适用于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扶持政策的项目,采取“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投资合同 或协议的签订方为项目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认定、拨款、项目进度跟踪、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扶持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作为责任部门。

 

第三十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本办法发布顺德区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满足认定条件的项目可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自主申报。自主申报的企业需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同一个项目已经获得过我区或上级的其他军民融合类政策扶持的,或者已经获得过我区“一事一议”政策扶持的,不可再重复申报本办法扶持。

 

第三十二条 评审方式分类:

(一)申报引用我区现有政策的扶持项目,参照现行政策要求执行申报、评审等程序。

(二)企业已定密级的涉密项目的申报内容,采用涉密申报和评审方式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相关责任部门内部认定或经过涉密程序认定拟按照本办法进行扶持的项目,由各相关责任部门与项目承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规定资金用途和使用规范,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四条 已获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申请单位按项目进度每年向相关责任部门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相关责任部门根据项目责任书承诺的项目推进期限,定期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督促落实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顺德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责任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两个月内向相关责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各相关责任部门组织评价,具体验收办法按各相关责任部门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需要验收的项目,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后两个月内,申请单位需要向各相关责任部门提供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策补贴的,相关责任部门追回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此项政策扶持,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作为统筹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项目时间界定以相关资质、证书、专利、资金拨付、合同、协议等材料日期为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