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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时间:2019-11-18 09:07:23 | 分类:2019-11-18 09:07:23 | 热度

中山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山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服务水平,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查推荐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和院士工作站建设补助标准:
1.国家级创新平台补助标准:对获科技部批准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2.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科技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3.院士工作站补助标准:对获批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
(二)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补助标准:
1.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补助标准:对新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
2.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补助标准:对获批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补助;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补助标准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补助。
(三)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对各类省级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获得的省支持建设经费,按省级支持经费给予1:1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专业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补助标准:支持专业镇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对镇区创建的推动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平台择优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按市、镇1:1的投入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经费补助
(五)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价补助标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实施动态管理,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类,对考核结果为A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考核结果为B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对考核结果为C的,予以半年整改期,整改后达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准的保留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整改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具体考核评价要求参照《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扶持的事项。
第九条市重点扶持的重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重大科学工程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科技创新平台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数量、额度等根据市政府年度预算及当年申报项目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镇(区)科技主管部门等项目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推荐,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定,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评定意见提出资金方案,并在公示期满后报市政府审批,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下达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获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由市科技局下发至项目所在镇(区)或相关部门,申报主体可通过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查询项目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书和承诺书的内容,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和投入经费,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实施时间延长、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修改(调整)、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2)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者无故停止项目;
(3)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4)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结题验收和信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验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