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不含深圳)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扶持。
支持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以案件裁决时间为准。就同一案件曾申报但未获得资助的企业,如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可参加本次申报。
(一)我省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和我省公平贸易工作规定,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接受工作协调和管理;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资料齐全、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申请。
1.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各类贸易壁垒应对,或对进口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2.参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3.对获得最低税率或取得胜诉(含申请人撤诉)的应诉企业,资助金额比相应标准上浮20%;
4.对同一新立案件只给予1次资助;对同一案件的复审按照新立案件予以支持。
1.就同一案件已获得过本专项资金资助的;
2.应对案件实际支出费用合计小于2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