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是广州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6〕12号)及相关要求开展的资质认定类项目。
① 广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穗科创〔2015〕12号)
② 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穗科创字〔2015〕223号)
① 该项目采用事后奖补形式;对于通过的市企业研发机构,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给予总额度为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② 企业获得过市级或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立项支持(即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
① 法人资格: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② 研发经费: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或前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2019年3月,广州市科技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③ 研发场所:
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类、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100万元。
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150万元的建设经费;
④ 研发人员: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50%。
① 统计年报或审计报告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的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情况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数为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能够披露研发费用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场所和研发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①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研发场地须在广州地区,非广州地区的不算在内);
② 研发固定资产财务报告(即审计报告)或财务凭证(即购买固定资产的原值发票以及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③ 属共建研发机构的,还需提供共建合作协议和建设经费财务报告;
研发人员证明材料
① 提供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对于外籍研发人员,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劳务关系的佐证材料;
② 提供上一年6月、上一年12月、今年年6月中任意两个时间点的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证明材料(入职时间与该时间段不同的,提交实际入职时间段社保缴纳或个税缴纳材料)
③ 企业研发人员不足20人的,按实际提供证明材料,研发人员超过20人的,提供前20人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在申报时提供复印件即可,在现场核实时提供原件备查。
① 根据《广州市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专项申报指南》,企业获得财政经费的次年起需连续三年,于每年11月在申报系统(市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企业研发机构年度总结报告。
② 区科技局一般是年底12月末、1月初,催促企业填写年度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