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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时间:2019-12-13 09:31:35 | 分类:2019-12-13 09:31:35 | 热度

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专利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及应符合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或本区户籍居民。

  2.在本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分公司和办事处)。

  (二)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高明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专利是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项目,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专利的申请地与授权地均位于高明区,且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高明区。

  4.申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20%给予资助。

  (二)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三)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每件资助2500元

  第八条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后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资助

  (一)获得贯标认证后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在认证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对该单位资助3万元:1.当年有5件以上发明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1件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下同);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资助

  1.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企业在获得评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分别对该企业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1)当年有2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3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2.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企业在获得评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分别对该企业资助10万元和5万元:(1)当年有15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2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资助

  对区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申请项目不叠加),企业在获得认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对该企业资助2万元:1.当年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1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四)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本区企业的个人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资助2万元

  (五)学校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支持区域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不少于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或通过前期课程产生发明专利授权2件和实用新型授权5件以上的,每学年对单个学校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开展专利维权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的,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括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按佛山市政府部门有关政策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出具在高明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如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违反承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二)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区内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0.5%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工作进行资助。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在区内代理发明申请量100件以上和发明授权量30件以上的,对第一至五名按排序分别资助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排名方法为:按申请量占40%,授权量占60%比例进行评分,两者相加计算总分后排序,分数相同可并列资助。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资助材料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当年发生的专利资助项目集中在次年1月份受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核,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利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审核合格的专利资助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审批权限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并拨付给相应的申请单位(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申请专利项目各类资助需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申报汇总表,同时提交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及相关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和申请授权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收款帐号等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各类专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降低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等级,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的单位,建议将不少于20%的资助金额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进一步激发创造者的创新热情,以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延续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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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通过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专利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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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及应符合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或本区户籍居民。

  2.在本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分公司和办事处)。

  (二)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高明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

  2.专利是通过电子申请,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项目,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3.专利的申请地与授权地均位于高明区,且从申请专利至申领资助期间,专利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高明区。

  4.申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非正常状态或法律不予保护的专利;

  (三)专利权存在纠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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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PCT国际专利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20%给予资助。

  (二)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三)PCT国际专利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获得PCT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每件资助2500元

  第八条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

  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包括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后知识产权工作资助、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资助

  (一)获得贯标认证后知识产权工作资助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在认证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对该单位资助3万元:1.当年有5件以上发明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1件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下同);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二)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资助

  1.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分别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企业在获得评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分别对该企业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1)当年有2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3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2.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评定的,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企业在获得评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分别对该企业资助10万元和5万元:(1)当年有15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2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资助

  对区内经营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申请项目不叠加),企业在获得认定后有效年份内(含复评合格),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对该企业资助2万元:1.当年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状态的(已缴费);2.新增发明授权1件以上的;3.发明拥有量实现同比增长的。

  (四)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对区内经营的企业当年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本区企业的个人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资助2万元

  (五)学校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资助

  1.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分别资助5万元和1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2.支持区域校内开设知识产权相关的主修、辅修、选修课程,建立完善的教育管理及课程评价体系。学校邀请或聘请有资质的教员为至少100名学员进行不少于10课时(45分钟课程为1个课时)的课程教学,并对通过考核的学员发放相关证书或通过前期课程产生发明专利授权2件和实用新型授权5件以上的,每学年对单个学校资助10万元

  第九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开展专利维权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的,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资助包括专利技术交易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专利技术交易资助

  支持知识产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交易活动。对进行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买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按佛山市政府部门有关政策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需出具在高明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如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违反承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

  (二)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机构资助

  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区内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0.5%给予资助,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专利代理服务机构资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工作进行资助。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在区内代理发明申请量100件以上和发明授权量30件以上的,对第一至五名按排序分别资助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排名方法为:按申请量占40%,授权量占60%比例进行评分,两者相加计算总分后排序,分数相同可并列资助。

  第十二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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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助材料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审核,申请人当年发生的专利资助项目集中在次年1月份受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核,再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利资助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审核合格的专利资助项目,需在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审批权限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并拨付给相应的申请单位(或权利人)。

  第十六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申请专利项目各类资助需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相关申报汇总表,同时提交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及相关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和申请授权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银行收款帐号等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人逾期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七条 各类专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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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降低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等级,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文件和证明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促进创新主体专利工作资助的单位,建议将不少于20%的资助金额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进一步激发创造者的创新热情,以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的延续性。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