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划分标准按《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执行);
(二)企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购入生产及生产配套设备(不含家具电器、办公耗材、车辆、非专用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设备购置发票发生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三)同一项目不可同时申请本项扶持政策和市级技术改造类扶持政策;
(四)申报企业承诺本企业经营规范,且保证全部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起,没有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未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相关融资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公司购置设备发票、租赁发票、支付凭证、还款计划表、融资租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商务部门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等材料;
(六)承诺函(系统生成);
(七)贴息项目汇总表。
单个企业每一自然年度列入贴息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年贴息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每年度发生的贴息额在下一年度申报,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贴息时间最多2年。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二)各区工信部门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对辖区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于申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一式三份)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各区符合补贴的企业清单,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把通过审核的企业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复审。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最终公示结果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
(一)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和信息化局部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府办〔2017〕21号)执行。
(二)本方案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