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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点抢注商标,涉重大不良影响被立案调查

时间:2022-11-17 16:53:45 | 分类:2022-11-17 16:53:45 | 热度
  近年来,蹭热点抢注商标新闻屡上热搜,大国重器“天眼”变成了一包香烟,如今,甚至“泽连斯基”都被蹭了热点。

  近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对某企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罚。

  今年9月9日,市监局接到案件转办函及相关材料,镇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9月13日,市监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今年5月11日,镇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泽连斯基”商标,申请号为第6453****号(第32类)。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涉嫌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该商标予以驳回。调查中,该公司自述在该“泽连斯基”商标申请受理期间,未使用该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依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监局认为:Володимир О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Зеленський(中文译名:弗拉基米尔·亚历山德罗维奇·泽连斯基)系乌克兰现任总统,“泽连斯基”系其中文译名简称,按照外文翻译“约定俗称”的原则,该译名简称在外交部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使用中,已为广大民众所熟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所指情形,镇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泽连斯基”作为商标在第32类上申请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该商标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属于“不良影响”情形予以驳回。

  法律条文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有恶意申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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