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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胜诉,蓝带公司获赔300万元

时间:2019-10-17 09:37:29 | 分类:2019-10-17 09:37:29 | 热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日前就“蓝带”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被判停止在网站、展会上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并共同赔偿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此前蓝带公司曾起诉雪野公司抢注“LANDAIJIANGJUN”(“蓝带将军”的拼音表述)商标,并最终胜诉。

“蓝带”商标案获赔300万元

2016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将军公司”)字样。此外,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雪野公司)大量生产的“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据了解,蓝带啤酒品牌源自美国,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简称“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本案中,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随后,将军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辽宁高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辽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蓝带公司此前还曾与雪野公司因“LANDAIJIANGJUN”(“蓝带将军”的拼音表述)商标注册问题诉诸法院。

 

雪野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LANDAIJIANGJUN”商标,并于2015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于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

 

蓝带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对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0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由“LANDAIJIANGJUN”英文字母构成,我国是以中文为母语的国家,消费者在对诉争商标进行呼叫时易认读为“LANDAIJIANGJUN”的汉语拼音,诉争商标与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在呼叫上构成了对应关系,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雪野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在雪野公司申请“LANDAIJIANGJUN”商标之前,蓝带公司的“蓝带将军”商标在啤酒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雪野公司的诉讼请求。

 

雪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2019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雪野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